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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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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誤認為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強行將另一方送入精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8-06 點擊數:41
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系,在共同生活期間乙女懷疑甲男與其同事丙女有不正當往來,此后乙女經常借故與甲男爭吵、并多次做出讓甲男不理解和情緒反常的行為,以發泄其內心的不快。甲男便開始懷疑乙女精神不正常并多次咨詢醫生,向周圍鄰居散布乙女患有精神疾病的信息,最終醫生協助甲男強行將乙女帶至醫院治療,也未通知乙女家屬,在乙女家屬知道后隨即幫助乙女出院。出院后乙女向法院起訴甲男侵犯其名譽權,訴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在該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無其他爭議,但對被告是否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失有不同的處理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財產制,并且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大多混合在一起,分不出你我,也沒有分的意義和必要,只有在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情況下才能由一方給對方造成的精神損害給予賠償。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間可以約定個人財產,是法律對個人權益的必要保護。雖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但任何一方的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并不會改變,如夫妻約定財產個人所有制已被社會廣泛認可,雖是夫妻關系,但人格獨立性還在,個人對他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給予賠償。
另外,甲男強制將乙女送入精神病院的非法強制醫療行為還涉及對乙女的身體自由的侵害,其中甲男實施了限制或剝奪乙女身體自由的行為,造成了乙女人身自由的損害事實,甲男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觀上也具備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因此甲男實施的這一行為還涉嫌違法。在實務處理中,此類行為確實可以構成侵權,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不宜主張過高,主張過高時相信法院也會依職權做出相應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