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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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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內財產約定所需注意的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393

對于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內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對外負債,第三方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債務?這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問題。對內效力是指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對外效力是對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于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夫妻財產約定將雙方共有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是離婚登記時,雙方卻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將該房產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財產約定重新分割該房產,女方的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正常情況下,女方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離婚時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說明離婚時夫妻雙方重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優先與原來的財產約定的。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有時候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協議時,可能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騙、脅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配該房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