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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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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的婚姻效力應如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3-07-25 點擊數:35
【案情】
2009年3月5日,家住某縣的張來與劉玲經人介紹相識登記結婚。婚后,劉玲因家庭瑣事離家出走,至今未歸。2010年6月,張來以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后送達應訴材料時,發現真劉玲的身份證和姓名被假劉玲在結婚登記時冒用了。
【分歧】
對如何認定張來與其妻子的婚姻效力,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婚姻效力,并裁決是否支持張來的離婚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受理法院無權直接認定張來與“劉玲”的結婚登記行為的效力,也就無法受理其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支持第一種意見,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婚姻效力,并裁決是否支持張來的離婚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當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并依法進行登記時,婚姻關系便告成立。本案中“劉玲”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其隱瞞的身份信息并未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產生影響,比如隱瞞法定結婚年齡、近親屬關系等,否則,將影響婚姻的效力。而無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定的,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無效婚姻的情形。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況下,該婚姻關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重視的是實際結婚登記的當事人的原始身份,而不能僅憑婚姻登記的姓名、身份證與其本人不符而否認該當事人的原始身份。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記的過程中,由于結婚證上的照片為該行為人,且申請登記的行為也由其本人實施,且不存在《婚姻法》第10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此類的婚姻登記應屬于有效登記。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張來與“劉玲”的婚姻是有效的。
二、《婚姻登記條例》及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對脅迫結婚的情況,依當事人的申請行使撤銷婚姻的職責。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權受理。所以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婚姻不屬可撤銷婚姻。
三、對于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對方離婚,法院應當以離婚糾紛案由受理,并對雙方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直接認定使用虛假身份證登記的人為婚姻當事人,在判決時以其本人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婚姻效力,并裁決是否支持張來的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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