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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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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女子稱被父母逼婚換30萬彩禮為弟買房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12-04 點擊數:22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自己被父母逼著回老家結婚,而結婚所得30萬彩禮將用于給弟弟買房。據女子自述父母對她有很強的掌控欲,自己之前就被迫整容,現在家里強行給她安排相親,因怕被父母強行帶走,所以到長沙岳麓區西湖派出所求助。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女孩的說法屬實,那么其父母就違反了婚姻法相關規定。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所謂婚姻自由是保證個人在婚姻中自主決定選擇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動的被人決定,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等都是自主決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脅迫對方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這表明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不行的,即便是作為父母也不行,這是原則性的問題,父母應有清醒的認識。
女子父母在之后的溝通交流中反復表示自己并沒有賣女兒的想法,安排整容相親都是為了女兒好。報道中關于父母賣女兒換錢給弟弟買房一事并未透露出更多的細節,但他們這種為女兒好的思維模式卻實實在在的對女孩造成了心理創傷,這根本不是為她好,過于沉重的愛到最后都會成為負擔。最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各退一步,問題暫時是解決了。
干涉子女婚姻或默認這種行為合理存在的思想其實就是傳統陋習,其存在的深度、廣度令人不可輕視,難以簡單化的使用法律手段一刀切,只能通過長期的教育引導手段,不斷推動社會文明進步來解決。只要這些舊觀念還存在一天,婚姻自由與它的碰撞就在所難免。法律手段也并非無用,作用在于制裁干涉婚姻的嚴重違法者,推動社會的文明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