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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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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的案件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1-31 點擊數:45
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離婚且惡意轉移財產案件。男方長期在外地工作,夫妻雙方聚少離多,女方婚前出資首付,購買了房產,權利人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將房貸還清,男方還為此向自身朋友借債。近年來,夫妻感情比較淡漠,女方趁男方在外地工作之際,擅自將該房產變賣,且將售房款隱匿。男方回滬后,與女方交涉無果后,提起離婚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從系爭房產的性質著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律師明確指出雖然該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參與該房屋還貸的,其有權參與分割該增值部分。當原告得知自己的權利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中時,原本焦慮的心情開始放松了下來。案件立案后,及時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向房產交易中心查詢了被告與案外人的房產交易合同,進而確定了交易的價格。然而,在查閱房產交易合同的過程中,細心地發現交易價格低于市場實際的價格,找尋到交易的房產地址,終于找到了購房的買家,但買家卻不愿向律師透露真實的成交價格,因此,告知買家,如果買家堅持不透露的話,我們則認為房產交易中心存檔的交易價格是真實的,那么該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實際價格,交易雙方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會提交法院請求該交易無效,在此狀況下,買家為避免自身利益受損,最終將真實的成交價格告知了律師,為逃避稅收,交易雙方將成交價格做低了近90萬,這就意味著律師為原告多爭取了近90萬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開始還振振有詞,自以為能瞞天過海,但當原告將采集到的相關證據一一出示的時候,被告無言以對,原告律師從情理上對被告的行為進行了譴責,從法律上剖析了財產的分割依據,法院也采納了原告的證據,對被告進行了教育,最終被告無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調解方案,雙方以調解離婚,目前原告已經收到首批執行款,原告非常滿意最終的結果。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充分運用平時積累的辦案經驗,整理出清晰的辦案思路,從細節中發現問題,不放過一絲可疑的線索,積極地收集證據,采取必要的手段克服困難,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利益。(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本案例隱去當事人的姓名以及具體涉案金額)
裁判結果
最終被告無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調解方案,雙方以調解離婚,目前原告已經收到首批執行款,原告非常滿意最終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