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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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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的案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1-31 點擊數:11
胡XX與李XX于1997年6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與李XX的父母同住一處,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來夫妻關系惡化,2001年2月,胡XX和丈夫李XX激烈爭吵后,從家里拿走50萬元現金帶著年幼的女兒出走大連。隨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家中失竊。她很快就被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從大連抓回來,塞進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警方以涉嫌盜竊為由將胡XX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請被檢查機關退回,胡XX被取保候審。
2001年4月,胡XX向南崗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要求解除和李XX的夫妻關系,撫養女兒,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胡XX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依法分割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是宏鳴火鍋店的所有權、經營權,4處房產權,宏鳴實業公司的股權,火鍋店的營業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等。具體包括,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投資人為李XX的宏鳴火鍋店復華店(2001年3月20日該店申請變更企業負責人,由李XX變更為其母親金順濤);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投資人為李XX 的宏鳴火鍋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該店申請變更企業負責人,由李XX變更為金順濤);成立于2000年2月、李XX控股60%的宏鳴實業有限公司; 以及哈爾濱市南崗區麗順街的—處復式商品樓、南崗區馬端小區—處地下室、哈爾濱市南崗區長江路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及—臺三菱吉普車、兩臺松花江面包車。
在法庭上,李XX拒絕了胡XX分割上述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除了宏鳴火鍋店復華店、宣化店的負責人均己更名為其母親金順濤外,他拿出麗順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稱該處房產為其父親李圭學所有;稱馬端小區、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均為其母金順濤所有。宏鳴實業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順濤委托他經營;房產也是金順濤出資購買的。此外,李XX的3臺車均已轉讓給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償欠款。總而言之,李XX沒有一分錢分給胡XX,反而有幾百萬元的債務要求胡XX背負。
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經審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雙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養,不能互諒互讓,現雙方已分居八個月之久,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準予。婚生女應隨被告生活為宜,原告應承擔子女撫育費。關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轎車、三菱吉普車、兩輛松花江面包車作為夫妻同共財產劈分一事,因本田車系被告婚前所購,故為被告的婚前財產。其余三輛車因車主已變更為案外人于鑫,于鑫對此三臺車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要求將兩處火鍋店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劈分一事,因上述三處實體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復式商品房、世紀廣場名店商品房、馬端街地下室房產應作為夫妻共有房產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處房產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有債權50萬問題,因無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關于被告提出有債務620萬問題,因被告無相關證據證實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據此作出以下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200元;三、原告可于每周日 10時至14時探望婚生女;四、個人衣物歸各自,個人婚前財產歸各自;五、坐落于哈市南崗區復華小區C5棟8單元2層3號公房住房一處由原告承租居住; 六、雙方戶口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分開。
對于一審判決,被告李XX沒有提出異議,原告胡XX對撫養權及財產劈分提出異議,于2001年11月14日,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益沒有認定”為由,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