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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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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申請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47

成都訴訟離婚律師:沈輝
【案例】
2008年5月蕭某(男)經人介紹與吳某某(女)認識,戀愛中吳某某提出如果要結婚她結婚后不工作,并且蕭某要每月給自己錢。2009年3月蕭某與吳某某結婚,兩人感情尚可,吳某某多次提出想辭職,但蕭某認為兩人應該好好工作,之后還要生小孩,負擔會更重,希望吳某某繼續工作。兩人為此多次爭吵。2009年11月份,吳某某辭職到外地打工,雙方失去聯系。
【分析】
成都離婚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提出:“丈夫(妻子)已經離家出走好幾年了,對家庭不管不顧。想離婚卻苦于找不到對方,沒法離婚,如何是好?”
在現如今我國的人口流動不斷加劇,在加上人們追求自由、享受的生活。當事人結婚后如果和自己的婚后期望有很大差距,有意逃避婚姻家庭義務或逃避訴訟現象的發生。這種情況屬于惡意規避,當事人因某種原因故意或刻意不與另一方聯系,規避自身的責任。因此,對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法律在審查相關證據以及符合相關程序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審理。
一 、 對一方下落不明案件的受理
《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規定雖然把宣告失蹤作為準予離婚的理由之一,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將宣告失蹤作為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在修正后的《婚姻法》實施以來,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更加明確地規定了:“夫妻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明,另一方沒有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受后應當依法公告送達,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二 、 在審理一方下歹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依法應適當引入公告送達和缺席審判的制度。
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遇到無法直接送達、宣判的情形時,以一種法律允許的公告方式,將應送達的法律事項在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公告,并聲明期滿后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公告人及時出現,直接參與訴訟活動。被公告人如未能如期出現時,則被推定為被公告人對公告內容放棄自己的權利或認可聲明的法律后果,最終確認公告的法律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聲明的法律后果的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人民法院的公告送達包括對起訴書、舉證通知和開庭日期、判決書的送達,送達公告期分別為60日。公告送達的訴訟期限大大延長了一般離婚案件的審理時間,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的時間是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理程序的,六個月內結案,而離婚訴訟涉及被告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加上公告期計算至少需要六個月才能結案。
缺席判決,是指在一方當事人未到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情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當理由拒絕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對保障民事訴訟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有著積極的作用。在缺席判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該證明足以使法官相信對方確實下落不明,這樣才能保證判決的公正性,避免損害另一方的權利。
三、人民法院對于下落不明應當進行嚴格審查
原則上講,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的案件,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案件必須當事人親自到場,任何人不得代替,對離婚案件的審理不得缺席判決。但是對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如果久拖不絕也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尤其涉及財產和子女問題就更為不利,為此法律允許缺席判決。
四 、先申請對下落不明方宣告失蹤,然后提起離婚訴訟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不明生死。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離婚訴訟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根據上訴規定,只要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一般都會準予。
五 、申請對下落不明方宣告死亡,以達到自動離婚的目的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當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達到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則無需再申請離婚,直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則可,自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需要強調的是,通過上述方法均能實現離婚之目的,但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有所不同。第一種方式提起離婚訴訟,如果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在實踐中,不管采用何種方式,當事人應盡量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確實下落不明,最好能提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相應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