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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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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結婚與虛假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23

離婚訴訟律師
雖然通謀虛偽表示無效是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理論的一般原則,但就實際應用而言,卻主要是適用于財產法尤其是合同法領域。對于身份關系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行為是否也適用該原則呢?比如結婚,其實質是男女雙方關于締結婚姻關系的合同,只不過因為該合同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所以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參照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又比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其實也是一個合同,其與合同法中雙方協議解除財產性合同一樣,是雙方又達成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協議),而這個新合同的內容就是把原來的合同(原有的婚姻關系)廢棄。問題是,如果結婚或離婚也是雙方通謀虛偽表示的結果,那這種結婚或離婚是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影視作品中,不乏有為取得某一國國籍或某地永久居留權而與當地居民串通虛假結婚的情節。
而在現實生活中,也有為取得限價房購買資格或獲得親屬大額贈與而故意找人虛假結婚的事例。與虛假結婚相比,虛假離婚可能更為常見,北京、南京等地都曾出現過拆遷片居民為了多獲得拆遷補償,而蜂擁到民政局排隊離婚的現象。離婚雙方有說有笑,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繼續像往常一樣共同生活。類似這樣的虛假結婚和虛假離婚,其法律效力值得深究。如果認為虛假結婚有效,則雙方間將產生婚姻法上的權利義務,如遺產繼承權、家事代理權、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其中一方如在虛假結婚后又與其他人結婚,則可能觸犯重婚罪,對虛假結婚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不予扶養的則可能構成遺棄罪。反之,如認為虛假結婚無效,則上述權利義務均不發生,也不會構成有關的犯罪。再比如,虛假離婚后的男女雙方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務中比較重要的是虛假離婚后,雙方彼此是否還有遺產繼承權,以及虛假離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仍屬夫妻共同財產),虛假離婚后,一方發生外遇,而又借機與第三者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罪。這些問題均是爭議較大的問題。而爭議的根源就在于通謀虛偽表示無效的規定能否在婚姻法領域適用。
據史尚寬先生介紹,對于通謀虛偽表示的虛假結婚,德國婚姻法原則上認其為有效,惟例外地規定冒姓婚姻即以取得夫之姓為目的,而未創設夫妻共同生活的婚姻為無效(德國婚姻法第19條)。 瑞士民法亦認為虛假結婚原則上為有效,惟例外地規定未創設夫妻共同生活關系,僅為規避關于歸化規定之適用者,其婚姻無效(瑞士民法第1204條)。而在法國民法、日本民法、韓國民法均認為虛假婚姻,因雙方無婚姻的合意而無效。在美國,兩當事人無為婚姻之真意,雖偽舉行婚姻之儀式,其后亦未為夫妻共同生活,謂之假婚姻(mock marriage),因婚姻意思之欠缺為無效。 史尚寬先生認為,對于虛假結婚,應適用臺灣地區民法第87條的規定,即通謀虛偽的婚姻,如無共同生活的事實,應認為無效。 但如于其后實行婚姻共同生活,則其無效已被治愈,應成為有效。
關于虛假結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就其中的“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國內通說認為,是指男女雙方必須有結婚的合意,且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虛假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具有結婚合意的效力,但是,虛假結婚的雙方如果已有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事實,可認為以前的意思表示瑕疵已被治愈。 在一些專題研究性著作中,學者則明確指出虛假結婚屬無效婚姻(其涉及的具體案情也是男女雙方未實際同居生活)。 綜合上述觀點,我們認為,虛假結婚無效說是比較可取的。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自愿結成的法律關系體。虛假結婚的雙方不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雖其表面上完成了婚姻登記,但因缺乏婚姻的真實意思,也未實際共同生活,故在彼此間應不發生結婚的效力,彼此亦無婚姻法上的權利義務。虛假結婚后的一方在未解除前一虛假的婚姻關系之前,又與第三者結婚的(包括事實婚在內),因前一婚姻無效,故后一婚姻不構成重婚, 在刑法上也不構成重婚罪。 但初始虛假結婚的雙方,之后共同生活的,則應視為有效婚姻。
關于虛假離婚,史尚寬先生認為,“為達其他之目的,而偽為離婚之合意者,為虛假離婚,原則上應為無效。”“然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就人的利益關系亦應有適用,如第三人信為有效而與當事人一方結婚者,則應保護第三人,以后婚姻為有效。” 王澤鑒教授亦認為通謀虛偽表示無效的規定應適用于身份行為,并舉虛假離婚無效為例加以說明。 國內的婚姻法教科書也指出,雙方自愿離婚是指雙方各自的離婚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而非虛假的。 上述觀點值得充分重視與借鑒。虛假離婚的雙方,其離婚應不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夫妻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仍然存續。但在刑法上,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一方在虛假離婚后,又與第三者結婚的,不宜認定為重婚罪。
綜上,民法總則中關于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的規定(原理)應適用于婚姻法領域。當然,無論是在財產法領域,還是在婚姻法領域,實務中對通謀虛偽表示的認定都必須有充足的根據,當事人雙方在私下所作的書面約定(如本案的借房協議),往往是最有力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