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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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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八旬老翁向同居保姆求婚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6 點擊數:13

婚姻家庭律師
(一)案例
兩位老人同居生活兩年,男方葉某想結婚,女方李某卻不同意。葉某到法院起訴,表示自己曾為李某繳交社保8萬余元當“彩禮”,如今分手,李某應當退回。葉某已屆八十高齡,多年前喪偶。考慮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尋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紹下,他結識了同樣喪偶的李某。經過簡單會面后,李某和葉某便在外租房同居,由李某照顧葉某的生活起居。但是同居兩年多后,李某和葉某分手。之后葉某起訴到法院。葉某起訴稱,在第一次見面時,自己就表達了要找個伴結婚的意思,當時李某也點頭答應。李某提出要結婚可以,不過葉某要幫忙繳交社保,保證她可以申請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約為李某繳交8萬余元的社保費。但是在李某辦理退休后一年,并沒有與之結婚的意愿。因此,葉某認為,自己為李某墊付的社保8萬余元,是基于結婚為目的而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如今結婚不成,李某理應退還。李某答辯稱,一開始自己就沒有結婚的意愿,僅是葉某“一廂情愿”的想法。當初經人介紹是擔任保姆,為葉某照顧晚年生活。在同居期間,自己也一直盡心盡力,主動照料葉某一日三餐。葉某為自己繳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謝自身細心照料而實施的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
(二)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葉某二人自2014年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葉某家中,后兩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間,葉某為李某繳交社保125568萬元及補交人身保險費28000元,后李某完成退休手續辦理,可以領取退休金。兩年后,因為雙方共同租住的房屋業主不再續租,葉某隨其兒女共同生活,李某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雙方不再共同生活,但期間雙方仍有往來。
法院審理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基于婚約雙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禮則是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雖然葉某多次聲稱基于結婚為目的而與李某同居,但是李某并未認可。且兩人相識多年,期間亦已共同生活過,雙方卻沒有針對結婚等事項進行進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積極予以協商辦理,因此,結合證據以及雙方庭審陳述,探究李某和葉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葉某所謂“結婚”是由李某照顧自己生活起居,而李某的訴求則是讓葉某幫助其繳交社保,因此雙方法律關系應認定為合同關系。
法院認為,李某、葉某共同生活兩年多,后雙方發生爭議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葉某已實際部分履行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但因目前雙方已未再繼續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李某應當酌情返還葉某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過法院判決,葉某關于“結婚彩禮”的說法,法院不予采納,但是李某需應當酌情返還葉某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計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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