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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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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劉某與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4 點擊數:19

(一)案例(源自成都婚姻家庭律師網)
2012年6月,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經介紹人趙某介紹相識。2012年8月26日,通過證人趙某,原告給付被告現金6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記結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二)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趙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介紹人趙某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趙某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系,其證言可信度較高,并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采信。證人趙某的證言,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趙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金60000元,該6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后來又給付被告3000元用于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因此其要求退還該3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4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4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劉某彩禮款60000元,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對于此種情況的處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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