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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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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6個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29

導讀: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即刻又上法院提出的離婚訴訟。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 規定告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 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采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著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 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后,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 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