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 要避開三個誤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9 點擊數:85

婚姻,如果已經沒辦法維持了,離婚也許是最好的選擇。不少人對《婚姻法》的規定存在誤區,而這種誤區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堅持不離 也會判離婚
“法官,給我按原來的調解方案吧,我不要這判決了。”3月5日,46歲的趙艷拿著二審判決書,走進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找到少年庭庭長高玉鳳。
“我原以為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沒想到兩次都判決離婚了,我沒能分到任何財產。”趙艷有些后悔。
高玉鳳告訴趙艷,離婚判決書已經生效,程序不能倒退。
趙艷的丈夫是個包工頭,她與丈夫已分居十年。2014年3月,趙艷的丈夫到沙區法院起訴離婚。
趙艷與丈夫無共同住房、存款,孩子已滿18歲,在上學。
2014年4月,趙艷的丈夫經過法官調解,愿意給付趙艷20萬元,趙艷還是不同意離婚。開庭審理過程中,趙艷直接走了,法官追上去告知不利后果,趙艷還是不聽勸解,離開了。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趙艷與其丈夫的婚姻關系。趙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院對于婚姻案件是否判離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高玉鳳說。
有婚外情 未必多分財產
趙艷之所以不愿意離婚,是她認為丈夫在外面有女人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抓到婚外情證據,她可以多分財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總是希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目的是離婚時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付出代價,恐怕《婚姻法》會讓這類人失望。
法官說法:高玉鳳說,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也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并不是。高玉鳳說,如果取得了對方婚外情的證據,無過錯方有權利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簽了協議 可能會反悔
在庫爾勒一家企業上班的吳玲,與丈夫長期不和,2013年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定:一套住房和20萬元存款歸吳玲所有,等2014年孩子高中畢業后就辦理離婚手續。2014年8月,雙方辦理離婚時,吳玲發現那套住房已被丈夫悄悄出賣給別人了。
法官說法:高玉鳳說,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
已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現有財產狀況,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予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