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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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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為辦北京戶口 女子假離婚再假結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1 點擊數:36

【基本情況】
2008年,蔡女士與王先生在網上相識相戀,兩年后蔡女士以個人名義辦理了密云某小區一房屋的房產證,面積為76.86平方米。2011年1月19日,蔡女士與王先生登記結婚。結婚兩個月后,蔡女士自愿到密云建委辦理變更手續,將其名下單獨所有的房屋改為與王先生共同所有,并注明兩人各占產權50%的份額。
兩人婚姻生活開始后,蔡女士想給和前夫所生并由自己撫養的孩子小東(化名)辦理北京戶口,王先生為此提出了“假離婚”的建議,他通過關系找到有京籍戶口的張先生,讓蔡女士與張先生辦理結婚手續,再給蔡女士和小東辦理北京戶口。
2012年5月,蔡女士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為了避免“假結婚對象”張先生謀其個人財產,蔡女士配合王先生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約定密云的房產歸王先生所有,此外蔡女士還與王先生另簽署離婚協議一份,約定雙方無共同財產。
準備工作完成后,蔡女士與張先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外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由張先生為蔡女士及小東辦理北京市戶口,事后蔡女士支付張先生費用4萬元。在蔡女士與張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她始終與王先生在密云房產內共同生活。
由于政策限制,蔡女士的“如意算盤”并沒有打響,她和小東的戶口未能辦理。2014年1月,蔡女士與張先生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此時王先生卻拒絕與蔡女士復婚,雙方發生爭執,蔡女士因糾紛搬離上述房屋,王先生則一直居住上述房屋中。
2014年1月17日,蔡女士到密云公安局報案,稱其被王先生騙取房產及部分現金。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王先生承認其主動向蔡女士提出了辦理戶口的“捷徑”,并承認與蔡女士協商為防止張先生爭奪財產,建議王女士將訴爭房產過戶到其名下,待事情辦完后,兩人再復婚,并把房產重新變為共有。2014年8月15日,密云縣公安局以無犯罪事實為由撤銷刑事案件。
【法院判決】
此后,蔡女士將王先生訴至密云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房屋。庭審中,王先生主張訴爭房產系其與原告共同出資購買,但未提供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產原登記在蔡女士個人名下,在兩人登記結婚后,雙方把房屋變成了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約定各享有50%的房產份額,此為自愿且不違法,法院予以認定。后王先生主動向蔡女士提出給予蔡女士及其子辦理北京市戶口,并與蔡女士協商為防止張先生爭奪財產,建議蔡女士將訴爭房屋過戶給王先生的情況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故協議中的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的約定并非蔡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據此判決房屋歸蔡女士所有,蔡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折價款46萬元。此后雙方均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執行】
后因雙方均未履行判決義務,兩人分別向密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執行過程中,經查詢,蔡女士名下并無存款,經過談話蔡女士承認自己確實經濟困難,無法拿出46萬元。同時,蔡女士提出因王先生尚有部分財物沒有歸還,已再次起訴王先生索要財物。為避免王先生擅自處分房產,2015年3月,執行法官將上述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轉讓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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