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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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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與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對《婚姻法》第28條的解釋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27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有負擔能力”的含義
因為撫養或贍養不僅僅是經濟上的供養,還包含精神上、體力上的扶助。所以,這里的“有負擔能力”應指“人力”和“物力”兩個方面。“人力”是指對孩子或老人給予看護或照顧的能力,“物力”是指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的經濟能力。判斷是否有負擔能力,目前并無明確標準。普遍認為,有負擔能力是指義務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換句話說,如果履行隔代撫養義務或隔代贍養義務,不會影響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就是有負擔能力。法治,就是沒有負擔能力。
(二)“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含義
這里的“父母已經死亡”指父母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死亡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無力撫養子女。對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撫養子女的,應歸屬“父母無力撫養”這一情形。“父母無力撫養”應作嚴格意義上的解釋,因父母是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人,故不能因失去工作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撫養子女的義務。這里所說的“父母無力撫養”抓喲直父母喪失撫養能力,一方面因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另一方面又無維持基本生活的經濟來源。
(三)“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含義
這里的“子女已經死亡”指子女均已死亡。有觀點認為,按照我國法律,如果孫子女行使了代為繼承權,就應該有代為贍養的義務,不能理解為祖父母全部的子女都已經死亡或都無贍養能力時,才產生孫子女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不能因為有代為繼承權,就要履行隔代贍養義務。也不能因為已經代為繼承了祖父母一方的遺產,就要對祖父母的另一方履行贍養義務。因為只要祖父母有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就談不上隔代贍養的問題。“子女無力贍養”硬座嚴格意義上的解釋,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人,能因為子女沒有工作、下崗或收入微薄而免除其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說的“子女無力贍養”主要指子女喪失或不具備贍養能力,一方面因病、殘而喪失或不具備勞動能力,另一方面有無維持基本生活的經濟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