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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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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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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17

【基本案情】
劉某是一經營煙酒百貨的個體工商戶,2001年10月因經營之需向朋友靳某借款20000元。因逾期未還,靳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欠款。但劉某未按期給付。靳某無奈之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劉某仍未按法院的執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靳某于是申請法院對劉某的百貨店中的商品予以查封、變賣。劉某之妻花某向執行法官稱,早在2001年5月,她就已與劉某約定,店中的煙酒屬其所有,并出示了雙方的協議,按的規定,店中的財產屬其所有,不同意用于清償劉某的債務。劉某同意花某的說法。但雙方均未提供有關證據,而靳某稱劉某從未向其出示過協議,他根本不知道劉某夫婦之間已有財產約定。
【法院判決】
法院經研究后,仍然裁定查封了劉某店中包括煙酒在內的全部商品,并在劉某仍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委托拍賣行把商品予以變賣,所得價款清償了劉某的欠款。
【律師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擔問題?;橐龇ǖ?9條第三款規定"夫或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一項新規定,對此規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斷,什么情況下,可認定為"第三人知道"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甚至對、婚姻存續期間特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難知道的。當前,我國法律也沒要求須進行公示,即使對這種約定進行了公證,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記,第三人也是難以知道的。事實上,對大多數夫妻來說,他們也不愿將這種約定進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有約定。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債權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們應當知道,就勢必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債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約定為借口而逃避債務。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負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債務人劉某及其妻花某稱劉某已將其夫妻對財產約定的協議向債權人靳某出示。對其主張,劉某夫婦應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靳某在將錢出借時確知劉某夫婦已有財產約定。因此,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將劉某店中的商品予以處理,用于清償劉某欠靳某的債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