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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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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財產約定具有的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02 點擊數:16

【基本案情】
彪(男方)與陳靖(女方)在婚前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男方婚前的一套住房價值60萬元左右,供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若男方提出離婚,則男方婚前的房產歸女方所有,男方還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費,數額為男方每月工資收入的70%。男方在離婚時向女方支付賠償金20萬元……”雙方結婚3個月后即開始出現矛盾,閆彪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公平原則,違背其真實意思,應予撤銷,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而女方辯稱,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男方提出離婚,應按照協議履行。這份婚前財產協議離婚時是否應當履行?
【案例評析】
目前,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對“婚前財產協議”作出明確的概念描述。我們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作出的約定,約定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婚后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基礎,即律師辦案的法律依據,在于我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持,在實踐中,新人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這些約定中,大部分內容相對于雙方而言基本是公平的,但也有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熟時,將原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從這些約定的內容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還有限制離婚自由的嫌疑。那么,這些約定有效嗎?應當如何把握呢?
【法院判決】
本案中,閆彪與陳靖的婚前財產協議符合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本案的雙方關于婚前財產的約定實際上是對男方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女方所有的財產約定形式,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本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規避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的財產權益,并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認定該協議有效,閆彪提出離婚,應按該協議履行,判決男方婚前的房產歸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工資的70%給女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賠償金20萬元。
一審判決后,男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認為自己并無過錯,沒有向女方賠償的義務,并且月工資收入的70%如果歸女方,自己生活將無法維持。后來,中級人民法院依然支持了賠償金的約定,但關于離婚后男方支付工資的70%給女方的約定因顯失公平,考慮到雙方婚齡較短,男方離婚后的收入并不處于已確定的狀態,于是依法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