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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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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對方出具欠條是否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9 點擊數:29

【案情簡介】
劉某(男)和高某(女)2007年3月登記結婚。2013年5月,劉某聽信其朋友建議,要合伙搞養殖產業,需要各自出資3萬元,當時高某不同意,劉某就說這3萬元就算借高某的,以后賠賺與高某無關。隨即劉某便打了一張借條給高某。2014年4月,二人準備協議離婚時,劉某主張他借高某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生活開支,因此借條是無效的,拒絕還錢。關于借條的效力問題,兩人長時間因此爭執不下。
【以案說法】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即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劉某向高某打的3萬元欠條,涉及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時間、范圍、方式都符合夫妻約定財產的法律規定。因此,此張借條所反映債務應屬有效債務。
本案中,欠條屬于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一份借款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據此,劉某和高某夫妻之間的這張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