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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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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勞動者“隱婚”用人單位 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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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王女士問: 我是邯鄲人,去年5月我通過了筆試及面試后,于6月與石家莊市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在11月下旬時,我發現自己懷孕了。因孕期反應對工作造成了影響,公司遂以入職時填寫虛假婚姻狀況為由,單方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就想問一下,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記者調查: 記者再次聯系王女士了解情況,王女士說:我正式到崗工作后,確實填寫了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當時覺得,婚姻狀況跟工作也沒關系,而且也不想讓同事知道我已結婚的事實,所以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了“未婚”。后來,公司發現我已結婚并懷孕的事,便要求我主動辭職,我沒同意,公司就單方面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我想問一下,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有知情權,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的義務。不過,單位行使知情權是有范圍限制的,即只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與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婚姻狀況不屬于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范圍,因為它既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根據,也不是單位知情權的范圍。 《勞動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律師答疑: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王女士入職時雖在婚姻問題上有所隱瞞,但根據她的工作性質,是否結婚屬于她的私事,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并無必然聯系,且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與王女士簽訂勞動合同的要件。王女士的該行為不能視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欺詐行為,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王女士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