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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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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養育十四年非親生女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2-29 點擊數:6
【案件介紹】:
原告龔XX與被告崔XX于1996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于1996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1997年8月7日崔X出生。1999年9月,原告與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順義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后崔X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給予崔X撫養費150元。隨著崔X的長大,原告對崔X是其與被告之親生女產生懷疑,經被告同意決定對崔X進行親子鑒定,2010年2月2日,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作出原告并非崔X親生父親的鑒定結論,得知此情后原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12年的撫養費25500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2、被告承擔親子鑒定的費用2000元。
【雙方觀點】:
原告認為其撫養崔X長達12年之久,其間雖然與原告感情破裂,但父女的感情深厚,原告一直積極履行著身為父親的撫養義務。在得知自己女兒并非自己親生后,猶如晴天霹靂,情緒極度低落、苦悶后發展到抑郁,失眠、精神衰弱,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費及親子鑒定費。
被告辯稱對于崔X不是和原告的親生之女的事實再結婚前就已經告知原告,原告與本人結婚也屬自愿。雙方離婚后,原告自愿每月給付崔宇撫養費150元。原告明知崔X不是其親生女,還做親子鑒定。故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龔XX于崔XX于1996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于1996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1997年8月7日崔X出生,1998年6月,崔XX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其離婚,經本院審理駁回離婚之訴訟請求。1999年9月13日,龔XX與崔XX因感情不和再順義區民政局離婚,協議中對崔X的撫養雙方約定,婚生女龔X由崔XX撫養,龔XX支付撫養費150元,至18歲為止。隨著崔X的長大,龔XX對崔X是否系其與崔XX之親生女產生懷疑,經崔XX同意,龔XX申請對崔X進行親子鑒定,2010年2月2日,北京XX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對龔XX及崔X進行DNA親子鑒定結論為:根據DNA遺傳標記分型結果,不支持龔XX是崔X的生物學父親。就被告辯稱原告在結婚之前就早已得知崔X不是他的親生之女,對此主張被告未能舉證,原吿亦不予認可。對被吿的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做出以下判決:1、被告返還原告撫養費 8700元,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執行;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執行;3、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評析】
隨著社會價值追求多元化的趨勢,導致了人們傳統觀念的改變,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一時間,親子鑒定成了熱門話題,在民事案件審判中此類現象也屢見不鮮,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只要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孩子都視為婚生子女,享受婚生子女的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而本案中,龔XX是受到了崔XX的欺騙,而一直誤認為崔X是他的親生女兒并對其進行撫養,兩人之間并不存在親子關系以及繼生子女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號)中寫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故本案中,龔XX并不存在撫養崔X的法定義務,之前給付的撫養費崔X 的親生母親崔XX是有義務返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崔XX隱瞞崔X非龔XX親生子女的事實長達12年,嚴重的侵害了龔XX的人格權,生育權以及知情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崔XX應當給予龔 XX的精神損害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應該由龔XX所受侵害的程度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綜合考慮。
就親子關系的確認問題,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家庭面臨著此類危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婚外性行為導致很多“便宜爸爸”的出現。但是由于女性的特殊的生理機能使母子關系容易確定,而對父子關系的確認就只有通過親子鑒定這一途徑了。離婚訴訟中,若父親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就可以在審判過程中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愿意配合進行這樣的鑒定,這便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阻力。在剛剛頒布不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對親子鑒定做出了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即在今后的有關親子關系及與之相關的糾紛中,如果主張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自己的主張,即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來反駁否定,并且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就可以按照本婚姻司法解釋關于親子鑒定的規定,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友情提示】
由于親子鑒定這一高科技技術的運用,很多“秘密”已將不再成為秘密,在司法實踐中,刻意隱瞞親子關系的一方不僅要承擔道德的責任,還將負有對對方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故希望夫妻之間都能恪守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但是親子鑒定也是一柄“雙刃劍”,如果能夠極好地加以規范,加以利用,對于凈化社會風氣,穩定家庭關系具有極大的作用;若缺乏明確的規范,可操作性的規定,必定會滋生不良風氣,造成市場秩序和婚姻家庭秩序的混亂。目前《婚姻法》的離婚賠償制度中規定了過錯補償原則,若丈夫一方能夠通過親子鑒定證明孩子并非其親生,那么其不僅在訴訟中加大了勝訴的把握,而且可以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精神損害的賠償等方面贏得先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