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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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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戶口遷回原籍是否應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03 點擊數:27

成都婚姻律師
一、案例
李某某于1977年出生并落戶長安區某村民小組,1999年4月23日因結婚登記將戶口遷出。2006年4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后,因無法再婆家繼續居住生活即于2007年7月4日將戶籍遷回娘家村組。戶籍仍登記在娘家村組。且其至今未再婚。2013年3月份,該村組給本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補償款30000元,卻拒絕給李某某分配。一審法院判決該原告所在小組承擔給付之責,被告村委員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法律分析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補償款是對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補償,該補償應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先前雖因婚姻關系將戶籍遷出,離婚后將戶口遷至本村組生活。戶籍登記在被告村組,具有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且原告的新農保、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均交在被告處,原告登記戶籍時間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統計戶口時間之前,亦未在別處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應享有與本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應承擔共同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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