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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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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時效有多長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12 點擊數:12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現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 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期間開始后的進行過程中,由于發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該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能夠作為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等。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失效,訴訟時效期間從新計算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一為提起訴訟,一為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權利請求,一為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在繼承權糾紛中,在訴訟時效進行之中,該糾紛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也可以構成時效中斷的理由。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不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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