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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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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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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制現實意義是什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28 點擊數:5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的形式來商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的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的對稱。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即夫妻雙方可以實行約定財產制,但約定財產制僅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種例外,且約定的范圍、形式以及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法律都沒有明確,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規定夫妻婚后共同財產制度,個人特有財產制度的同時,根據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實踐,對約定財產的規定進行了肯定與保留,同時,作出了一些具體的規定。這些條款對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主體、內容、形式、效力、債務清償、補償請求權等方面進行較為具體的規定,使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得以較為完善的確立。
(一)《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意義
《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不認可約定財產制,即采取單一的法定財產制,雖然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其交易人財產情況有較明確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預測的損害。但是,單一的法定財產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無法適應每個家庭的理財特點;同時,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獨立的人格,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是行使個人權利的行為,是獨立人格的表現。所以,只有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行的夫妻財產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現實需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確立有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以契約約定財產所有關系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顯得越來越重要,婚姻立法僅以除外條款來允許約定財產制存在,而不以具體規定其內容的辦法來規定約定財產制,是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的。人們顯然忽略了這樣的事實,雖然立法者將夫妻法定財產制確定為主要的夫妻財產制,只將約定財產制作為特殊的、補充的財產制,而在適用上,約定財產制卻有著排斥法定財產制的效力,只要締結夫妻財產契約的男女雙方協議成立,在他們之間就不再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果越來越多的夫妻采用財產契約約定夫妻財產所有關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態度,勢必將出現越來越大的麻煩。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應當成為夫妻財產制上的兩大基本制度,法律應予以同樣的重視,理論上也應予以同樣的重視。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理論上,乃至于在實務上,對這兩種夫妻財產基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視另一方的態度,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和后果,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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