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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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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不具有對外效力,不能約束他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1-06 點擊數:23

【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原為夫妻。1998年,張某曾因欠款被法院判決歸還他人50萬元,該債務一直沒有清償。1999年,張某和李某購買了一處三居室的商品房。2001年5月,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與李某同意離婚,李某帶女兒居住在三居室的商品房中,張某放棄房屋居住權,也不要求房屋補貼款。后因案外人(即50萬元的債權人)提出異議,法院對該離婚案件提起再審。再審判決認為,原離婚的調節協議是張某為逃避所欠50萬元債務而采取的規避法律的行為,故撤銷原離婚調解書中有關條款,判令李某攜女兒居住房屋,并給付張某住房補貼15萬元。判決后,張某與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訴。杭某堅持放棄房屋居住權,不要15萬元的住房補貼。李某上訴說:他們夫妻婚后約定采取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并且三居室的商品房是其獨自購買的,與張某無關。法院就李某的這一主張要求李某舉證,但李某卻拿不出充分的證據。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所欠50萬元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李某稱其與張某約定實行分貝財產制,債權人知道這一約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故不予采信,因此50萬元債務引港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張某即不償還債務,又借離婚之機放棄房屋補貼款,其逃避債務的目的明顯。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該案中,李某不能舉證證明債權人知道其夫妻雙方之間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因此該約定就不能對抗債權人,而債權人可以主張用夫妻雙方的財產來清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