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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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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定繼承糾紛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08-04 點擊數:20

原告王某某、馬bb系夫妻關系,原告之子王木慶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某某系王X之妻,王X有兩個女兒,大女兒王某1,小女兒王某2。
王X去世后,被告將位于淄川區羅村鎮下黃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價格轉讓,并將該款自行占有。被告所賣房屋東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屬于兩原告所有,庭審中,兩原告放棄對該地基的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中共同分割。
現原告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其子王木慶去世,留下價值2萬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將房屋賣掉,未將原告應分得的遺產份額分給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應分遺產4000元。
被告王某某則辯稱:賣房子的錢已經都償還王X生前欠下的債務了。
【裁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某、馬bb與被告王某某系王X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某某所賣房屋中10000元應列入遺產由五個繼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某某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兩原告放棄屬于其所有的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共同分割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陳述所賣房款已償還王木慶生前所欠債務,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對此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馬bb應分遺產份額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法理分析】
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與遺產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最權威和細致的規定,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近親屬關系的遠近不同,將全體繼承人排列組合,分為第一、第二兩個繼承順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方可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