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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離婚后能否解除約定撫養義務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5 點擊數:42

對未成年繼子女來說,繼父母與生父母既可約定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也可約定解除撫養義務。但不能約定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
原告訴稱,原告生母與被告于2001年11月26日結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7月7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原告由被告撫養,原告生母不負擔撫養費。但離婚后不久,被告將原告趕出家門,不再支付撫養費,原告一直與生母生活至今。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自2010年12月2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元。
被告辯稱,原告系蒲某與其前夫所生之女,且被告現已與原告生母離婚,被告與原告之間的繼父女關系也亦結束,故被告對原告不具有撫養義務。再者,被告與原告生母的離婚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且已經法院判決變更,被告現經濟困難,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蒲某與前夫所生女兒。2001年11月26日,原告生母與被告結婚,原告與被告形成繼父女撫養關系。2010年7月7日,原告生母與被告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被告撫養,蒲某不付撫養費等。2010年12月25日,原告離開被告隨生母共同生活,此后被告亦未負擔原告日常生活等費用。2011年3月1日,原告生母以被告將原告趕出家門等為由將被告訴至本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經被告同意,法院遂于同年4月26日調解變原告由其生母撫養。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繼母與生父或繼父與生母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的這種撫養以其自愿為基礎,繼父母可以繼續撫養,也可以解除此撫養關系。本案被告雖然在離婚協議中表示繼續撫養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女原告,但被告現在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撫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視點
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后,能否解除基于離婚協議產生的約定撫養義務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繼父母對繼子女不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體現為姻親關系。撫養權的產生一般基于兩種原因,一是雙方存在法定的身份關系,如親生父母子女之間,親生父母應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二是因事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雙方已經產生的撫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因生父母的再婚產生,實際上為姻親關系,繼父母不存在撫養繼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實踐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母可能基于對繼子女生父母的感情,自愿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所以,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只能以繼父母的自愿為基礎,不宜讓繼父母直接承擔法定撫養義務。
另外,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對繼父母撫養義務的確認都是以已經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為前提,并非因婚姻關系而直接承擔撫養義務。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收養法第十四條和第
二十二條規定。
從婚姻法來看,確認繼父母子女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1)繼子女屬未成年人;(2)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或與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護;(3)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達到一定的期限;(4)繼父母有撫養繼子女的意思表示;(5)繼子女有愿意受撫養的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負有對原告的法定撫養義務,但被告與原告生母婚姻關系存續長達9年時間,從原告6歲到15歲期間存在對原告的撫養事實,故在原告生母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具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二、繼父母可解除已形成的事實撫養關系或解除已約定的撫養義務
如繼父母已撫養繼子女成年,雙方的撫養關系已經形成,此時確認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是對繼父母已履行義務的確認;目的在于使繼子女承擔對繼父母相應的贍養義務,重點在于考慮對繼父母合法利益的保護。所以對于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則會侵害已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的合法權益。同時,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也不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而當然解除,繼子女應當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就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而言,在繼子女成年后解除撫養關系并不存在侵害繼子女合法權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由此可見,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母離婚時,繼父母明確表示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且繼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續。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基于對繼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自愿承擔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當然這種自愿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表現,如離婚協議約定,進而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
但成立撫養權應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為基礎,若不具有血親關系,如繼父母,又不愿意負擔撫養義務,此時強制妻求其承擔,已不合理。同時,從撫養權性質來看,因為其既含有權利內容又含有義務內容,義務方面主要體現為父母為子女付出撫養教育費用、對子女給予照料和保護等內容;而權利則體現為父母有代理子女對外進行相關法律行為的權利,所以即使生父母與繼父母約定繼父母有對繼子女的、撫養權,如對該約定不加限制,也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情況。另一方面,撫養義務體現為父母為子女利益的單方付出。如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雙方已經離婚,仍因約定而強制要求繼父母一方承擔撫養義務,有違常理。并且,撫養法律關系往往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并非受一般的合同法規定調整,簡單的以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律來考慮,強制受約定義務方履行義務,不符合身份關系案件的特點。即使從合同法角度考慮,繼父母一方單方承擔撫養義務,類似于無償的
贈與,如不認可其享有單方解除的權利,也不公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也考慮到基于離婚協議產生的約定撫養義務是基于當事人自愿的行為,是一種實踐性的民事法律行為,并非法定義務。·
此外,就約定撫養關系的解除方式而言,有觀點認為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用以確保未成年撫養狀態的穩定。實際上,單方解除并非一定要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就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而言,本身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既然可以通過與繼子女生父母之間的約.定負擔撫養義務,也應可以通過協議方式或告知的方式解除撫養義務。當然,從對未成年子女監管責任的角度看,尤其是未成年繼子女跟隨繼父母生活的,繼父母單方解除約定,應當明示,即向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表示,否則可能產生繼父母隨意將未成年繼子女趕出家門的情況。同時,明示方式并不僅限于訴訟,因為在同意撫養未經訴訟的情況下,可能增加當事人訴累,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明示應包括書面文件、訴訟、庭審表態等能夠予以證明的方式。
三、不能以約定方式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
本案生母與繼父約定雙方離婚后,由繼父負撫養義務,而生母不付撫養費。該約定不具有法律依據。基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血緣關系,其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不能轉移。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僅為姻親關系,生父母才具有對子女的當然撫養義務,協議 約定繼父母撫養繼子女,僅屬于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履行承擔協議,約定承擔撫養義務的繼父母處于類似于履行輔助人的地位,一旦履行輔助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后果只能由當然的義務主體來承擔,即生父母,這也有利于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