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應該保護探望人的探望權,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撫養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損害相關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限制。
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通過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權,來保護相關人的權益。但是探望權畢竟是探望權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法律也應該從制度上保障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我國婚姻法為平衡兩者利益,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了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
探望權中止的情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關于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關于探望權中止的裁定機關: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當父母的探望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經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為造成的是其他損害,但是沒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就不能判決探望權中止。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保證了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
《婚姻法(修正案)》把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或是未按期給付撫養費的情況,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權的條件,不能作為中止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本條采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沒有列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具體情形,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后作出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望權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如果通過審理確認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權就應該被中止。如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賭博、酗酒、品行不端、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對子女有暴力傾向、或利用探視機會將子女藏匿起來等,就應該中止探望。
父母因犯罪被收監并不是中止探望權的必然原因,被監禁的父母與自己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并不因入獄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而入獄。但是在實踐中,考慮到父母犯罪在押可能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當在押成為一種現實的視覺刺激時,這種不利影響尤甚,所以如果子女年齡過小,一般也可酌情考慮中止犯罪在押父母的探望權。
【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
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也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婚姻法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個人、組織或機關不得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權。
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權必須通過審理,以判決的形式作出。把中止探望權的主體限制在法院,就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以及其他個人、組織和行政機關干涉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
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通過審理查明事實,確認探望權人的探望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理由。探望權人可以在審理中為自己辯解,維護自己的探望權。
在一審之后,還可以上訴。通過訴訟制度中止探望權,可以更有效地維護探望權的利益。但是中止探望權判決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探望權人必須遵守。
直接撫養人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判決要求法院強制探望權人在法院判決的時間內不得進行探望行為。但是立法沒有明確經法院判決中止的探望權的恢復問題。
從法理上說,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中止探望權的判決有可能是有明確期限的,也有可能是沒有明確期限的,這完全取決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性質。在沒有明確期限的判決生效后,探望權是自判決事由消失后自動恢復,還是需要人民法院經過新的判決予以恢復,這是一個值得明確的問題。
知識總結: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問題是對原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問題,按訴訟對待似有不妥,應放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解決,由執行法官根據監護人提出中止對方探望權的申請作出是否中止的裁決,可以復議,但不允許上訴,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根據探望權人的申請裁定恢復其探望權的行使。婚姻法將探望權的中止明確規定為由人民法院判決,這就限定在訴訟審理程序之中,勢必會給當事人增加訴累,不便及時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