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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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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特定條件下共同生活可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4 點擊數:23
【基本案情】
王某(男)和秦某(女)于1962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同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遂于1968年離婚。離婚后,雙方為了照顧子女,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為再辦理復婚手續。雙方在1968年離婚前生有一女,離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又生有一子一女。三個子女均已獨立生活后,秦某獨自出國生活一段時間,回國后雙方未在一起同居生活。秦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割王某所得的房屋拆遷款。王某辯稱,雙方離婚后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存在夫妻關系,故不同意秦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某與秦某離婚后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此間生育一子一女,隨讓雙方未辦理復婚登記,但雙方于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故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判決支持了秦某要求離婚和分割拆遷款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法院對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實施婚姻關系處理。王某與秦某于1968奶奶已經離婚,但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間又育有子女。因此,雙方雖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多以法院按是時候婚姻關系處理,王某與秦某夫妻關系成立。既然夫妻關系成立,那么彼此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均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故王某所得拆遷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秦某對此享有相應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