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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8-06 點擊數:18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深圳市于2013年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規定家暴受害人可根據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即人身安全保護令)。2014年,為了理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運作流程,確保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事人在社區能得到有效保護,羅湖區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出臺了《羅湖區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了在保護令發出后,家庭暴力防護中心各成員單位的責任和處理流程。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暴力受害者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可能,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將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受害人本人可向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如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可由受害人近親屬、所在單位、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派出所、婦聯、檢察院等機關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多久能生效?
區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后,除有不合法的情形以裁定駁回外,應及時進入審理程序,最晚應于收到申請書后48小時內完成書面審查。如出現家庭暴力突發緊急情況,有確定理由可以認定,區法院在受理申請后,應于2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裁定,并向公安機關送達。
關于人身保護裁定的知識拓展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又稱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
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申請后,經審查或聽證確認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一般會在48小時內(最快的是當天)發出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以及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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