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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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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生活中的威脅已經作為一種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認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7 點擊數:39

【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記結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兒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擊打一個用白布包裹的籃球,上面寫著“我要打死、打死鄭某麗”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后被告將原告毆打致輕微傷。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3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被告將一個裹著白布的籃球掛在家中的陽臺上,且在白布上寫著對原告具有攻擊性和威脅性的字句,還經常擊打籃球,從視覺上折磨原告,使原告產生恐懼感,該行為構成精神暴力。在夫妻發生矛盾時,被告對原告實施身體暴力致其輕微傷,最終導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不宜直接撫養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滿兩周歲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損害,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故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依法判決準予原告鄭某麗與被告倪某斌離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鄭某麗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被告倪某斌賠償原告鄭某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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