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與吳某結婚后,王某在外做生意,吳某在家料理家務。王某做生意賺了一些錢,生活條件日漸富裕,對吳某越看越不順眼,提出離婚。吳某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已長大,夫妻之間有多年的感情,堅決不同意。王某為達到離婚目的,不惜采取欺騙的手段。
王某告訴吳某,吳某們住的房子要拆遷,如果兩人離婚的話,政府將多給補償金,等補償金下來后再復婚。吳某信以為真,在王某的引誘下簽了離婚協議,其中并未對子女問題作出約定。王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后,王某獨自搬到在市中心購買的新房子里,與情婦
同居,對吳某和兩個孩子不聞不問。請問,這種欺詐離婚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的焦點是欺詐離婚是否有效。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
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系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本案中,王某以欺騙的手段,在違背吳某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其達成離婚協議,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吳某是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王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在王某與吳某的離婚協議中未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約定,不符合《婚姻法》對于協議離婚的要求;王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門的辦法,在吳某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離婚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本案中王某與吳某的離婚登記無效,應當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