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兩次婚姻登記兩種不同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06 點擊數:31

婚姻,是否是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是合法有效的呢?一個人經過兩次婚姻登記,同時擁有兩本與兩個不同異性締結婚姻關系的結婚證,該兩段婚姻關系應該如何認定呢?
2008年黃某與馮某登記結婚,不久黃某就離開了馮某。2012年8月黃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朱某,兩人相識不久后便登記結婚,登記當日黃某以彩禮名義向朱某收取36000元。兩人共同生活十幾日后,黃某不辭而別,與朱某斷絕聯系。朱某遂以黃曉麗詐騙彩禮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2013年9月黃某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2014年8月,朱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某離婚。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黃某認為,其與馮某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長達二三年之久,雙方的婚姻關系應當自動解除了。其再與朱某登記結婚,也是合法婚姻,并表示同意與朱某離婚。案件經法院審理,依法當庭作出了朱某與黃某婚姻無效的判決。
律師視點
成都離婚律師解析:為什么朱某與黃某同意離婚,法院未調解雙方離婚,而是判決雙方婚姻無效。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婚姻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黃某與馮某雖分居生活長達二三年,但未依法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并非像黃某理解的其與馮某的婚姻關系已經自動解除了。如果黃某與馮某有一方起訴離婚,可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黃某與朱某重婚為由判決準予黃某與馮某離婚。黃某在未與馮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朱某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現朱某起訴離婚,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以黃某與朱某重婚為由判決雙方的婚姻關系無效。黃某的兩段婚姻同樣都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而兩段婚姻的效力不同。如果起訴到法院解除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如需判決,可均以黃某與朱某重婚為由,作出兩種不同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