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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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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假結婚生二胎 被罰26萬元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31 點擊數:35

[摘要]再婚生育二胎,現任丈夫在接受計生部門調查時卻一問三不知:不知妻子姓名、雙方沒有同居過、更不知道妻子懷孕。被罰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
鐘女士再婚生育二胎,現任丈夫在接受計生部分查詢時卻一問三不知:不知老婆名字、兩人沒有同居過、更不曉得老婆懷孕。計生部分遂以“有配偶又與別人生育”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為由,向鐘女士征收26萬多元社會撫養費,鐘女士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昨天,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假結婚被舉報
2012年10月,鐘女士以“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為由向相關部門提交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然而,直至2013年7月鐘女士并沒收到計生部門準生證明,反而收到了禪城區人口和衛生藥品監督局(下稱“衛計局”)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26萬多元的決定書。
同年9月,鐘女士以衛計局違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為由,向禪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衛計局《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
法院審理查明,鐘女士與前夫彭某婚后生育一女,2010年3月雙方協議離婚,女兒由彭某撫養。2011年10月,鐘女士與李某登記結婚。2012年10月,鐘女士因再次懷孕向衛計局申請生育指標。在受理期間,衛計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鐘女士存在假結婚騙取生育指標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與前夫生二胎。
2012年10月11日,衛計局對鐘女士的現任丈夫李某進行調查。讓人意外的是,李某對妻子的情況一問三不知,不僅否認與鐘女士同居過,并且連鐘女士的名字及是否懷孕都不知情。衛計局隨后調取了鐘女士生育第二個孩子所在醫院的產前檢查記錄表、入院記錄、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分娩記錄等資料,確認沒有李某作為鐘女士丈夫或者其孩子父親的相關記載。
2013年7月29日,衛計局綜合所有調查證據,推定鐘女士的第二胎子女并非與現任丈夫李某所生育,確認鐘女士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基本事實,認定鐘女士違法生育,應繳納社會撫養費26萬多元。
質疑一 衛計局提供的筆錄是否真實
昨日宣判結束后,原告律師對判決書提出兩點質疑:首先是被告證據材料中的筆錄簽名不是鐘女士現任丈夫李某簽名,李某不識字不會寫字,是別人代簽的,這一說法后來也得到了法院的確認。“李某不識字,工作人員代簽不是不行,但起碼也要注明是代簽的,并應該有錄像來確認。”
而法院解釋,由于李某文化程度較低,無法書寫簽名,在衛計局工作人員完成調查并制作筆錄之后經李某同意,由在場的其他見證人員代為簽名,之后由李某本人按指印。而另一方面,鐘女士也撤回了筆跡鑒定的申請。至此,在沒有相反證據情況下,法院確認該調查筆錄的真實性,能作為證據證明筆錄記載的事實。
質疑二 舉證責任不應由原告承擔
鐘女士的律師質疑的第二點有關舉證責任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被告衛計局舉證鐘女士是非婚生育,并不應該由原告來舉證自己沒有非婚生育。對于為什么鐘女士一直不肯做DNA鑒定來弄清真相,律師一直稱舉證責任不在原告這方,他們沒有必要這么做。
法院對此質疑進行了解說。禪城法院以為,鐘女士與李某為夫妻關系,在證明第二胎是不是為兩人所生育的子女方面具有滿足的舉證才能和優勢。在衛計局盡頭行政職權查詢搜集依據證明以上根本現實,而且搜集依據才能受限的情況下,鐘女士若是建議第二胎歸于其與李某生育,應當供給相應的依據。可是,在衛計局作出行政處置奉告書后,鐘女士沒有對該現實和處置提出陳說和申辯,亦未提出相應的依據予以辯駁,其丈夫李某也不作任何闡明,這是明顯違反常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