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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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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結婚登記出現瑕疵怎么處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08 點擊數:34
一、一方偽造身份證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即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與真實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該如何處理?
我國法定無效婚姻包括四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撤銷婚姻就只有一種情形——因脅迫結婚。所以,如果對配偶身份有異議,不能通過民事訴訟撤銷婚姻或者認定婚姻無效。一方對配偶身份提出異議,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結婚登記是否成立的問題,這里還涉及到民政部門。這種情況,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他人代理進行結婚登記,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且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辦婚禮,與結婚證上的偶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愿。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必須親自到場他人不能代理,但該規定是為確保當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結為夫妻關系。因此,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婚,并且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
三、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的認定和處理。
現實生活中會有這種情況,某女準備與其男友登記結婚時,被婚姻登記機關告知,其已經于某年某年某日與某男登記結婚,某女自己根本就不知情,這時,她該怎么辦?由于他們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結婚自由的基本原則。被冒名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結婚證。
四、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情形并不少見,對此,在我國審判中已有成功判例。
【案例】
如劉某(以下稱劉妹)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某(以下稱劉姐)的身份證與趙某登記結婚。2009年12月,劉妹準備起訴離婚時,因涉及到自己與趙某的婚姻及其劉姐與趙某的婚姻,到底如何認定問題。經法院釋明,劉妹將離婚之訴與婚姻關系確認之訴合并提起。其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劉姐與趙某的婚姻不成立,劉妹與與趙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并同時要求法院判決劉妹與趙某離婚,子女由劉妹撫養。
【法院審理】
軍區法院合并審理后,于2010年4月判決認為:原告劉妹因未達法定婚齡,借用其姐姐劉姐的身份證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其行為是錯誤的。但劉妹與趙某具有共同結婚的合意和行為,且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劉姐與趙某沒有結婚的合意,也沒有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劉妹與趙某的婚姻關系成立,劉姐與趙某的婚姻關系不成立。現劉紅玲與趙光武均已達法定婚齡,其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應當認定其婚姻成立有效。因趙光武下落不明已兩年有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對劉紅玲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
遂判決如下:一、劉妹與趙某的婚姻成立有效;劉姐與趙某的婚姻關系不成立。二、準予劉妹與趙某離婚。三、子女由劉妹監護。
五、因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疏忽婚姻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登記錯誤,如何處理?
該情形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糾正,婚姻登記機關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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