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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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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子收4萬元彩禮后不領結婚證 被男方告上法庭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31 點擊數:35

案情回放:
家住永川區某鎮的王先生與鄰鎮的段女士于2012年下半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王先生為段女士購置衣物以及其他消費共計1萬余元,雙方于2013年3月訂婚,訂婚時,王先生向段女士支付了6000元的訂婚金,并花費1萬余元為段女士購置了項鏈、戒指、耳釘等禮品,此后,王先生又給付了段女士4萬元結婚彩禮金。
2014年3月,王先生與段女士舉辦了婚禮,但婚禮過后,由于段女士不同意,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王先生認為段女士是以戀愛、結婚的方式索取財物而并非真愛自己,遂起訴至永川法院要求解除戀愛關系并要求段女士返還財物。
法院審判:
永川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先生出于結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給付了彩禮,現王先生與段女士婚姻關系并未成立,段女士應將王先生給付的彩禮返還,遂判決段女士返還王先生項鏈、戒指、耳釘等禮品以及訂婚金6000元及彩禮金40 000元。
法官釋法:
彩禮在我國有一定的歷史,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盡管如此,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本案中,王先生出于結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給付了彩禮,但雙方只舉辦了婚禮,段女士卻不同意辦理婚姻登記,王先生與段女士的婚姻關系并未成立,理應返還彩禮。此外,王先生為段女士花費購衣款及其他費用消費的1萬余元屬于贈與及戀愛中的正常消費,不屬于彩禮款,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