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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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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女方不能生育 男方訂婚后起訴索退彩禮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3 點擊數:44

【摘要】
訂婚時男方須向女方送彩禮這一習俗古來有之,男女雙方若順利步入婚姻自然皆大歡喜。一旦雙方沒有步入婚姻,彩禮就是一個大問題了。近日,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決被告莊某(女)返還原告劉某(男)彩禮30000元。
【案情再現】
2013年2月,劉某經人介紹與莊某相識,隨后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當年2月10日莊某到劉某家中,劉某的父母給莊某10000元“見面禮”。3月6日劉某給莊某購買了價值15000元的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3月13日兩人舉行訂婚酒,劉某給付莊某訂婚禮金40000元,同時訂婚辦酒席花費10000元。訂婚后,劉某發現莊某沒有例假,后陪莊某至醫院檢查,經診斷莊某患有“始基子宮”癥無生育能力。因此劉某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莊某退還彩禮75000元,遭拒后劉某訴至法院。
庭審時,莊某認為自己的疾病不是婚姻法上不能結婚的疾病。劉某要求退婚不具有正當性、合理性、合法性。自己沒有道德品質的過錯,身體發育的問題不是自己能決定的?,F在劉某要求全部返還彩禮不符合天理人情,因為雙方已經同居,自己的名譽已經被劉某毀壞了,沒找他要求賠償名譽損失費就不錯了?,F在要求退婚的是男方,過錯方在男方,在當地風俗習慣中如果要求解除婚約的是男方,則彩禮一分不退。風俗習慣是對法律的補充,善良的風俗習慣應該予以發揚,現在正是男方不要女方的情形,所以彩禮不應該返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訂婚后未登記結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被告應將彩禮返還給原告。但是本案考慮到原、被告已經同居,如果要求被告將彩禮全部返還的話無疑是在被告已被退婚的情況下,再次對被告進行了傷害。婚姻的結合是以雙方感情基礎為前提,以被告身體缺陷就要求退婚,如果全部支持原告的訴請,可能會某種程度上助長悔婚行為。
因此本案應當將禮金、給予女方的見面禮及金銀首飾價值之和作為返還彩禮的基數,根據雙方是否同居、雙方的過錯、彩禮的給付是否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當地風俗習慣及保護婦女權益等多角度考慮彩禮返還的比例。此外,對于辦酒席的花費10000元,由于已經用掉且被告從中并未實際獲利,因此不存在返還問題。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