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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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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母親死后,繼子女還需要贍養繼父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7
【基本案情】
1974年3月,彭某與荊某的女兒荊小某出生。在荊小某3歲的時候,父母離婚,荊小某隨彭某生活,荊某承擔了女兒一定的生活費用。1982年,彭某認識了李某。李某的前妻因病早逝,多年來,他一直與兒子李小某共同生活。1983年10月,彭某與李某結婚,雙方各自的孩子也與他們共同生活。當時,荊小某9歲,李小某8歲。彭某與李某結婚后,荊某仍按月支付女兒的撫育費。
1998年,彭某因病身故,而荊小某與李小某也都長大成人并先后參加工作。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一對年輕人產生了戀情。二人將實情告訴父親,卻遭到里李某的堅決反對。李小某為了不讓父親傷心、生氣,遂向荊小某表示他們只能繼續保持姐弟關系。氣憤、失望的荊小某從家里搬了出來。2001年,李小某因飛機失事死亡。喪妻喪子的連續打擊致已年邁的李小某身患重病,生活幾乎不能自理。而其所在企業也早已破產,微薄的收入也根本無法滿足他生活和治病所需。這時,他多次托人向荊小某提出請求,希望能得到她經濟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料,但荊小某卻認為:(1)盡管在她年幼時李某照顧過她,但生活費用一直是由生父荊某提供的,李某一直收入很低,對她的成長并無經濟投入;(2)如果說李某撫養她有體力、精力的付出的話,可母親彭某也照料撫養了李小某,而李小某成年后,并未對母親盡過贍養義務,她當然也無需贍養李某。
基于以上理由,她堅決拒絕了李某的請求。2003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荊小某承擔贍養義務,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并承擔自己醫療費用的支出。
【法律分析】
婚姻律師沈輝對以下幾個問題作出解釋。
1.荊小某和李某屬何種親屬關系?荊小某和李小某屬何種親屬關系?
彭某與李某再婚后,與荊小某和李小某組成了四口之家共同生活多年,繼父李某對繼女荊小某進行了撫養,繼母彭某同樣承擔了撫養教育繼子李小某的責任。盡管在荊小某未成年時,其父荊某承擔了一部分生活教育費用,但一個未成年人的成長,不僅需要必要的經濟來源作保證和基礎,而且生活上的照料和關懷,思想品德上的教育和幫助也是同樣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國法律在認定繼父母撫養繼子女這一事實時,并不以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為前提條件,而是審查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共同生活的事實,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成長是否有精力、時間的付出。本案的案情完全符合法律對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認定條件。因此,荊小某與繼父李某屬于擬制血親關系,荊小某與李小某則屬于法律擬制的姐弟關系。
2.荊小某和李小某如果得到了李某的同意,能否建立婚姻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在婚姻法方面所產生的禁婚效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基于生物遺傳學的因素,以確保下一代的身體健康和整個民族的人口素質為目的而制定的。本案中,荊小某與李小某雖然屬于旁系擬制血親,但事實上,他們之間并不存在自然的血緣聯系。因此,他們二人之間的姐弟關系,并不是他們婚姻成立的 條件。
3.荊小某是否應承擔贍養李某的義務?
在荊小某9歲時,李某與彭某再婚,并對荊小某撫養教育長達9年。他們之間已建立了形成撫養事實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雖然荊小某的母親彭某已去世,李某與彭某的婚姻關系終止,但荊小某受繼父李某撫養的事實卻并不因此而消滅?;跈嗬x務相對等的民法基本原則以及1988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的規定,荊小某與繼父李某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彭某的死亡而消滅。李小某是否履行了對彭某的贍養義務,并不能成為影響荊小某承擔或拒絕承擔贍養李某義務的前提條件。綜上所述,荊小某應承擔贍養繼父李某的義務。人民法院應根據李某的實際生活需要及荊小某的負擔能力作出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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