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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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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姻存續間父母明確贈予子女不動產歸該子女所有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7-23 點擊數:27
[基本案情]2005年陳云(化名)與魏力(化名)經人介紹相識,沒到半年兩人便登記結婚,育有一子,生活也算幸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兩人婚前缺少深入了解,性格上的差異日漸顯現,于是兩人開始三天一大吵、兩天一小吵,日子充滿了火藥味兒。由于考慮到孩子,兩人還算理智,一直沒有將離婚付諸實際。可這種忍忍并沒能維持長久,2013年底,兩人終于走上了離婚的道路。2014年11月,兩人協議離婚,但由于對婚后男方父親買的登記于其子名下的一棟樓房的產權歸屬發生爭議,再次走上法庭,要求判決兩人離婚,并分割爭議房產。
[裁判結果]連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陳云和魏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支持了兩人離婚的訴訟請求。但爭議房產雖是魏力于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可系其父購置后贈予其子個人所有,因此沒有支持陳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對于此案,連山區法院法官張亮解釋道: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且《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明確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案中魏力名下的房產確系其父購買明確表示贈予其個人的不動產,所以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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