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J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有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有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人認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較明確地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責任,其理由至少有三:
一是新婚姻法總則的第二、三、四條規(guī)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等內容均屬配偶權范疇,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是配偶之間的婚姻契約。因此,婚姻應當以配偶身份的權利為基礎,而不是合同權利。從權利角度看,離婚損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絕對權,不是合同違約的相對權或叫債權。從義務角度講,離婚損害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規(guī)范規(guī)定的義務,不是違約行為違反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強調“過錯”在構成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重要性,體現(xiàn)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精神,而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至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此條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屬侵權責任賠償。從這些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新婚姻法確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定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認定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タ紤],同時斟酌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并應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
其責任認定的要件應為:
1、有違法的行為。
2、有法定的損害結果。
3、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4、有主觀上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