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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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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陳某以彭某有外遇為由要求支付離婚賠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7 點擊數:7

【基本案情】
彭某與陳某于2006年2月26日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經常發生爭吵,且大部分時間處于分居狀態,溝通較少,造成夫妻感情逐漸破裂,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陳某同意離婚,但認為彭某有婚外情,要求彭某支付精神補償費5000元。
【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陳某為證明彭某在離婚訴訟中有過錯存在,向法院提交了照片,書信,懺悔書等證據材料,但該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彭某已于其他男人同居。在庭審中,陳某亦承認其并無彭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陳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