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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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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生母持刀威脅欲帶走女兒 父親訴變更撫養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4-28 點擊數:15

【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郭某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于2000年誕下一女兒劉某某。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于2008年離婚,法院判決婚生女劉某某跟隨母親生活。判決生效后,劉某某將女兒劉某某帶到其母親打工處,不料郭某某拒絕接收女兒,無奈,劉某某只能將女兒劉某某帶回家,由其獨自撫養至今。
“她如此狠心,我是絕對不可能跟她的。”劉某某表示,郭某某小時候狠心不要她,沒有盡過做一天母親的責任,她不愿意跟隨母親生活。2014年,郭某某從外地務工回來,要把女兒帶到外地生活,誰知女兒死活不肯走。2014年12月,郭某某帶著匕首再次來到劉某某的學校,揚言只要女兒不和她走,便把她殺死,在公安機關的介入下,才平息了一場鬧劇。
為了給女兒一個平靜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劉某某決定奪回女兒撫養權,2015年2月將前妻郭某某訴至法庭,訴請將女兒撫養權變更為由自己撫養。
【法院判決】
營山法院審理認為,在原、被告離婚時,雖經法院判決小孩劉某某由被告郭某某撫養。但事實上,原告將劉某某交予被告時,被告拒絕接收劉某某,因此劉某某一直隨原告劉某某生活,被告郭某某未盡撫養義務。劉某某現年滿十五周歲,其愿隨原告劉某某生活,且原告又有撫養能力,故原告劉某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成立,應予準許;小孩撫養關系變更后,被告郭某某應承擔小孩撫養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2)、(3)項的規定,判決將原、被告婚生女劉某某變更為由原告劉某某撫育,被告郭某某每月給付撫育費200元至劉某某獨立生活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