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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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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淺談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1 點擊數:27
如何理解夫妻財約定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存有以下分歧:
(一)內容明確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是否有效
因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形式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書寫補充下來,這樣的口頭約定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形式。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定立書面約定,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減少糾紛。法律文明確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承認口頭約定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混亂,口頭約定應一律不予認定。
(二)附條件的約定如何確定效力。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為離婚簽定了各種財產分配協議,但未離成婚,前面已簽的財產協議能否視為有效約定;雙方在登記機關協議領取離婚證后,對財產協議反悔,又提起財產訴訟,這種協議能否視為有效約定,司法實踐中存有分歧。有人認為只要有新的書面約定其效力就優于前約定。另一種意見認為,附條件的約定,條件成就時始能生效。
(三)約定的對外效力應如何認定與處理
夫妻離婚時達成的財產約定,涉及第三人(主要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認為,如夫妻雙方的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遵循規避法律無效的原則啟動離婚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有關財產部分的糾紛進而確立債務負擔,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有的法官卻認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協議債務清償的分擔,離婚案的處理并非事實不清,啟動再審程序,有違“意識自治”的原則,不能啟動再審程序,而應在債務案的執行階段,依照《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十三條,將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直接追加為追償債權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有的法官認為,這種做法不妥,首先執行機構將有爭議事項直接行使裁決,而且離婚當事人缺乏其他救濟手段,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其次混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可能損害另一方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
有的法官提出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不涉及夫妻與債權人之間關系性質,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約定并不改變夫妻與債權人關系性質,并不免除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對第三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有人主張離婚案應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是夫妻的私事,涉及隱私,允許第三人界入,不利于糾紛解決。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債權應另案訴訟為當。離婚訴訟正在進行,債權人得知后,可另行起訴,此時,離婚案應中止待債務案審結后再審理。如債務案判定由夫妻共同還債,則受損一方可在離婚案中行使請求賠償權,法院可一并處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夫妻離婚生效后才得知則也可以已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繼續追討。
以上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各行其是,對同一類型的案件,不同法院會得出不同的審理結果,即使是同一法院因審理法官不同,也會產生有極大的差異的判決結果。這些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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