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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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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妻子借給丈夫2萬元做試管嬰兒 離婚后狀告前夫還款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16 點擊數:5

一般來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特別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夫妻之間不會產生債務。但若婚內丈夫向妻子借款出具欠條,丈夫有還款的義務嗎?近日,人民法院審結一件妻子狀告丈夫還欠款獲支持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與被告劉某原系夫妻,雙方因到上海做試管嬰兒錢不夠,在2010年12月25日,丈夫劉某寫下內容為“今欠楊某治病用貳萬元,2012年內還伍仟元”的欠條一張,交由原告妻子楊某保管。
回到楚雄后,劉某收到了楊某借給他的2萬元錢。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1月28日協議離婚后,原告楊某持欠條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劉某歸還2萬元借款。
【法院判決】
楚雄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楊某借款并寫下欠條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該欠條應視為劉某與楊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及支出的一種約定,故對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劉某歸還原告楊某借款2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劉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成都資深婚姻家庭律師沈輝:婚內借款用于家庭開支,離婚后被追討,無須還款
法院工作人員分析表示,法律對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并沒有特別規定,根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行為可以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借款一方有義務還款,只要借款行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該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處理時可以參照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屬于夫妻共有部分的財產,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在此情形下借款人不用歸還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