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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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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子女阻止父母再婚,其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2-29 點擊數:22
【基本案情】
李老漢今年63歲,居住在沿海某漁村,妻子幾年前病逝,有一子一女。老漢與兒子一家共同生活。鄰居王老太,今年64歲,老板也已去世,也有一兒一女,兒子在縣城工作,不常回家,女兒雖嫁在鄰村,由于當地的風俗習慣,也不能過多地照顧她。兩位老人同病相憐,經常在一起聊天,也互相幫忙做些家務事,逐漸產生了感情。當兩位老人鼓足勇氣,向子女談論再婚問題時,遭到了子女的反對。李老漢的兒子認為,李老漢再婚,會顯得好像是由他們不孝順所致,會讓鄉親們笑話。而且這個年齡了找個后媽,在財產等方面會有很多麻煩事。其子女聲稱,如果李老漢再婚,他們將不再給付贍養費。王老太的兒子也覺得母親再婚,有損顏面,遂不顧王老太的反對,將王老太接到城里住。兩位老人覺得非常痛苦,并到村委會反映了雙方子女干涉其婚姻自由的情況。村委會分別找到兩位老人的孩子,指出他們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是違法的,并指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后雙方子女不再反對,王老太的兒子將她送回家,兩位老人終于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后,他們與孩子分開居住,孩子每月給付贍養費。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子女有權利干涉父母再婚嗎?子女能因為父母再婚而拒絕贍養父母嗎?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律師沈輝認為本案涉及的是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問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問題,既涉及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則,又涉及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婚姻自由作為婚姻法的首項基本原則,指的是婚姻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公民所擁有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具有絕對性,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都不得侵犯。婚姻自由原則雖然早已被我國法律所確認,并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地位的提高,婚姻自由原則已得到了較普遍的貫徹執行。但由于我國目前經濟仍比較落后,實現婚姻自由得物質基礎仍有欠缺,封建傳統思想和習俗仍有影響,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仍然存在,尤其在農村較為嚴重。對于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要明確指出其違法性,構成犯罪的,應受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壞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有違婚姻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前,我國老齡化 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尤其是子女,因為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或者出于財產利益上的考慮等原因,對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較嚴重,有的子女對再婚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為更好地體現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權益的基本原則,《婚姻法》第30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本案中,李老漢與王老太有結婚的自由權,子女無權干涉,也不能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停止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村委會的教育幫助下,雙方子女不再干涉老人的再婚,并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保障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