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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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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月付2萬婚前協議有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4 點擊數:38

30歲的演員張女士意外懷孕后,決定結婚生子并不再工作,在葉先生承諾每個月給付其2萬元生活費后,兩人登記結婚。如今,分文沒有拿到的張女士已經與葉先生離婚,她將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婚前協議約定的總計28萬元的生活費。一審判決張女士勝訴后,葉先生不服上訴,今天上午,該案在一中院開庭審理。
婚前協議男方每月給女方2萬
張女士起訴稱,2009年她與葉先生戀愛,在此期間她不慎懷孕。作為演員,張女士原本不想這么快懷孕生子,但考慮到打胎對身體影響較大,加上葉先生也強烈要求她生下孩子,張女士只好辭去工作待產。辭職后,她沒有了以前較豐厚的收入,母親也為照顧她丟掉了工作。
2010年1月28日,張女士和葉先生簽訂了婚前協議,雙方約定,從領取結婚證一起生活起,葉先生每月支付張女士2萬元,如因葉先生的原因離婚,將2套房屋給張女士。
簽訂協議次日雙方登記結婚。
張女士說,婚后丈夫無正當理由經常夜不歸宿,且沒有按照婚前協議的約定給付生活費,導致雙方經常爭吵,感情破裂。
2011年3月,兩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因葉先生承諾婚前協議繼續履行,所以就沒把婚前協議的內容寫進離婚協議中。此后,葉先生一直未履行婚前協議的約定,故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葉先生履行婚前協議,給付其生活費共計28萬元以及補償費2萬元。
一審判決男方按約定給付28萬
此案開庭時葉先生辯稱,本案是債權之訴,現已過了訴訟時效期。而且張女士起訴狀中所寫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與本案無關。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寫明,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認為,雙方自愿簽訂的婚前協議合法有效。葉先生雖對婚前協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該協議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故雙方均應依此履行。
現張女士要求葉先生給付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期間的生活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葉先生給付張女士28萬元。葉先生不服上訴。
據了解,這對小夫妻此前因為房產糾紛于2012年在朝陽法院已經打過一場官司。
葉先生及其母親曾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騰房。
張女士以葉先生與其在婚前協議第二條中有約定,葉先生將房屋贈與自己為由不同意騰退房屋。法院二審判決雖認定婚前協議真實,但未采納張女士的答辯意見,判決張女士騰退房屋。
二審開庭男方稱婚前協議系偽造
今天上午,該案在一中院二審開庭,當事人均沒有出現在法庭,張女士的母親作為女兒的代理人出庭應訴。
葉先生一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而且葉先生對所謂婚前協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婚前協議是偽造的,上面簽名并非葉先生所簽。”
張女士的母親表示,當時葉先生追求自己女兒時,為了達到目的,雙方簽訂了婚前協議。“是葉先生自己提出來要簽這個協議的,內容真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