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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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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準爸爸遭遇車禍致殘 女兒出生后索賠撫養費獲法院支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7 點擊數:20

案情
2011年7月的一天,一起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曹先生等8人受傷,曹先生因傷住院兩個多月。而此時的曹先生已經是準爸爸。后經鑒定,曹先生傷情屬八級和十級兩種傷殘。曹先生住院期間,懷孕的妻子順利生下女兒樂樂。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曹先生于2012年3月將三輛車的駕駛員、車主以及三輛車參保的三家保險公司都告上法庭。除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外,還要求被告給付女兒樂樂被扶養人生活費。
審判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樂樂是否應當獲賠被撫養人生活費展開激勵辯論。被告堅持認為,原告曹先生在事故中受傷雖是事實,但事故發生時,樂樂并未出生,還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也未被原告實際扶養,因此不該認定為被扶養人,也不能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請求于法無據。原告曹先生則認為,自己因車禍致殘,對子女撫養有較大影響,被告理應賠付被撫養人生活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事故發生時曹先生女兒樂樂并未出生,但實際已存在于母體,雖樂樂不具有權利主體資格,但在訴訟時效內樂樂已經出生,已經成為曹先生的實際被扶養人,應當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最終,法院采納了原告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該案的法官指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該解釋對于被扶養人并未作出“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實際扶養”的界定。本案中,雖然曹先生發生交通事故時,樂樂仍在母體孕育過程中,但曹先生被鑒定為傷殘時,樂樂已經出生,已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法定的被撫養權,其撫養費用必然要實際發生。而曹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致使扶養子女的能力降低,這必然損害了樂樂本應享有的正常的被撫養權。樂樂成了交通事故的間接受害者,所以有權要求侵權人根據其父親曹先生的傷殘程度賠償相應的撫養費損失。法院判決,凸顯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以及有損害必有救濟的侵權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