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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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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經調解協議離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27 點擊數:14

【案情簡介】
王先生為尋佳偶登上電視臺的相親節目《選擇》的舞臺,與趙女士相識并閃婚。王先生稱,他曾登上《選擇》的舞臺尋求佳偶,趙女士借此機會與他相識相戀,二人隨后還參加了《選擇》的特別節目,向電視觀眾“秀恩愛”。但婚后僅僅半年,趙女士便對他父母漠不關心,甚至在他患腰椎疾病期間,也未盡到妻子責任。他曾起訴離婚,后撤訴。現雙方已分居一年多,他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首飾及改口費。趙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和首飾,并認為改口費是雙方父母互相給付,且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不同意返還。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改口費是王先生父母給趙女士的,且在雙方結婚后獲得,結合實際情況及風俗習慣,改口費不具有彩禮性質;王先生認為首飾也是彩禮性質,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符合返還的法定條件,綜合以上法律關系,法院為雙方展開調解工作。王先生最終放棄上述主張,雙方協議離婚。
【律師觀點】
成都離婚律師沈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王先生與趙女士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居住半年以上,法院應當不予支持王先生的主張。雙方購買的首飾,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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