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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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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咨詢]離婚后是否可以更改子女姓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31 點擊數:21

在我國一般堅持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關系當事人在離婚后,緊跟而來的就早解決子女的扶養權問題。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問題時有發生 ,那么雙方在離婚后到底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
1.任何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都欠缺法律依據。《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子女的姓氏一旦確定之后,除了不得隨意更改為父姓或母姓之外,更不得將子女的姓氏隨意更改為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
2.關于父母一方能否變更子女姓氏的問題,最高院曾經有兩個司法解釋。一是1951年2月28日對華東分院的批復。二是1981年8月14日給遼寧省高院的復函。從這兩個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其一,男女雙方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子女原用姓名。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子女成年后,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自行更改自己的姓名。其二,離婚后,任何一方未經對方許可,單方面將子女的姓氏更改都是不當的,如果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應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3.與中國的傳統習慣相沖突。
因而,從上述可看出男女雙方在離婚后,單方面將子女的姓名更改沒有法律依據,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相違背,同時也背離民族習慣。司法實踐中,判決糾正的案例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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