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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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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閃婚閃離”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108

[案情]
楊某(女)和劉某(男)經家人安排見面相識并談婚,兩天后二人閃電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個月。一起生活期間,由于劉某患有男科疾病(陽痿),二人未發生性關系,劉某多次到醫院治療,但沒有效果,二人為此事發生爭吵,且越吵越裂。楊某于是向劉某提出離婚,劉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楊某認為兩人都打了結婚證,還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楊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
[不同觀點評析]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閃電式的結婚然后又閃電式的離婚,基于其特殊性,產生了下列不同的觀點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雖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但考慮到其婚前相識時間短暫,婚后又未加深了解,一起生活期間存在無法性生活困難,導致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認定的認定楊某和劉某有共同生活,訴求返還彩禮,應予以支持。
而第二種觀點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一起外出務工,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三個月,夫妻關系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于有無性關系,并不影響認定共同生活,彩禮無須返還。
第三種觀點認為:楊某和劉某婚后由于劉某存在性能力缺陷,一直未發生性關系,二人之間只有夫妻之名,并無夫妻之實,不能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也應當返還。
[法律分析]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彩禮返還能否適用第二種情形關鍵在于對共同生活的認定。而關于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應以什么為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雖然尚無相關規定,但要認定這個問題應當清楚:首先,上述規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應該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要求夫妻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較為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等。
從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眾認可其為夫妻;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
從本案來看,楊某和劉某兩人相識兩日就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三個月,時間較短,雙方難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難,導致夫妻雙方產生糾紛訴訟離婚,不能認定為有共同生活。
因而,綜上所述,楊某和劉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彩禮仍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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