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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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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因假離婚而引發的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29 點擊數:11
伴隨著離婚案件的增多,“假離婚”的現象也呈增長勢頭。有些人借助當前較為便捷的離婚程序,通過“假離婚”惡意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然而有時候卻事與愿違,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剛開始是假離婚,但最后卻弄巧成拙,最終導致男女雙方真正的離婚。對弄假成真的假離婚來說,夫妻婚姻解體帶來的巨大代價(包括財產、子女、精神痛苦等方面)顯然不是區區十幾萬元的利益所能彌補和挽回的。
例如:
陳某于1996年娶黃某為妻,婚后生有一女。夫妻二人在外打拼,日子過得頗紅火。但后來,陳某在外投資失敗,債臺高筑,無力償還。為躲避債務,兩人決定假離婚,轉移財產。2004年1月,兩人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女兒由黃某撫養,房屋等財產全部歸黃某所有,所欠一切債務由陳某負責償還。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義出入各種場所。后來,黃某與陳某感情逐漸淡化。陳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9月,雙方簽訂協議,約定2004年訂立的離婚協議作廢,并重新分割財產。但協議簽訂后,黃某拒絕履行義務。陳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離婚協議能否規避債務?
在本案中,該案實質上是夫妻協議離婚后,對原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陳某3年后才提出,已經超過法定期間,依法不予支持。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只要是兩人的共同債務,即使雙方約定所欠債務由一方償還,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兩人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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