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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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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擁有監護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3 點擊數:629

伴隨離婚率的不斷飆升,許多夫妻雙方在離婚后又會和他人重新組成一個新的家庭,在這種家庭中就會出現許多身份關系,如: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這也必然使得現在的家庭結構呈現出多元化和復雜化的趨勢。那么,就會出現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那么,在此種情況下,對于繼子女的監護權,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此條規定可知,該條規定也適用于調整繼父母子女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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